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宏綱律師選任辯護人 呂富田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罪之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玉聰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