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許世正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犯嫌重大,且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