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