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法官唐敏寶
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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