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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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曾政雄
被 告 廖 菜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