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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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馮陳玉 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敬友 間侵權.
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