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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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二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依前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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