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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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處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92,12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