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新總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總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6,3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
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