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調字第1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對人代理人  李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1162號返還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李宗憲 到
調解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聲請人
  請求退還押租金新臺幣陸萬壹仟元作為調解方案。
相對人代理人
  就系爭房屋租賃請求合意解除,並應扣除二個月的房租以及
  管理費用作為調解方案。
調解委員
  試勸兩造相互讓步。
兩造均稱
  願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元作為調解方案,並於收到匯款日作為
  兩造解除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關係。
調解委員
  本件調解成立,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退還聲請人押租金新臺幣參萬陸仟元,給付方法:
  於民國96年1月22日前將上揭款項匯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黎
  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乙○○。
二、聲請人同意解除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15樓
  之3房屋之租賃契約。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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