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秩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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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雄秩字第95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12月18
日高市警苓分偵社字第09500297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2月14日21時5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美河堤HOTEL706號房
。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 林文俊 姦,代價新臺
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中自白及證人即男客林文俊於警訊時之證
詞。
(二)經警查獲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第一組臨檢紀錄表
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五日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