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1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1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9日上午9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信用貸款申請書、
放款帳卡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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