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富
住○○市○○區○○○路000號(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896號、第897號、1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聖富 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聖富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復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13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先予敘明。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依其供述內容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屢遭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另綜合審酌被告犯罪情節、侵害法益罪質及程度、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與被告因羈押所受之人身自由受限制之不利益,兩相權衡下,認為對被告繼續羈押是適當、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非予以羈押顯難以擔保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陳箐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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