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告 謝加祿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被告 曾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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