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陳 李月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陳木森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甲○○○於本院一百一十二年度司票字第八二八五號本票裁定事件,為相對人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乙○○因車禍傷勢嚴重昏迷不醒,迄今仍意識不清,且未經監護宣告,有診斷證明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堪認乙○○現無訴訟能力且無法定代理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母,且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選定其為乙○○之監護人,對乙○○狀況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是本院認選任甲○○○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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