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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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 趙守棋趙唯如 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
任之規定,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
終止,得終止時而不終止,並非其借名登記關係當然消滅,
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趙守棋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
索迄今仍未清償,經聲請人查訪得知,其戶籍地之不動產係
登記於相對人趙唯如名下,然趙唯如尚有助學貸款為妻常,
顯無足夠資歷購置不動產,故該不動產應為趙守棋所購買,
為逃避債權人之追索而借名登記於相對人趙唯如名下,為保
障聲請人之債權,爰聲明代位所有權人即相對人趙守棋對相
對人趙唯如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之借名關係存在,並代位所有權
人即相對人趙守棋對相對人趙唯如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應
以系爭借名登記關係確實存在並業已終止或因其他情事而消
滅為其前提,然聲請人僅表示得以代位終止,但並未釋明對
於系爭借名登記現已或將欲如何代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或有
其他足認系爭借名登記關係業已消滅之情事,即逕謂得以代
位所有權人即相對人趙守棋對相對人趙唯如請求返還系爭不
動產,自屬不當。從而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事,
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莊以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高玉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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