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5545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新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楊婷 如
被 告 高曼
呂侑元 (原名: 呂季勳 、 呂幸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合計5,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