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3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曹軍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曹軍威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忞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