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2087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梁瑞仁
被 告 程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車號000-0000號民營客運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所需
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均屬工資範疇,無折舊問題
,有估價單在卷可憑,被告自應予全額賠償;另系爭車輛因受損
進廠維修2天,受有營業損失21,180元乙情,亦據原告提出108年
12月份營運報表(平均每日每趟營收5,295元,每日二趟)為證
,並參酌系爭車輛為營業用車輛,受損情形送修二日始能修復,
亦屬合理,是被告請求被告賠償修復費用及營業損失共計26,180
元,洵屬有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