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34號再審原告 焦韋菱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陳亦文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楊惠如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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