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黃延真 被告 盧翊存
蕭銘均
王志豪 林宥呈 顏鴻洲
擎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被告捷安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素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呂煜仁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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