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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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信良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
王亭涵 律師 陳禮文 律師被告 葉錝翰
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許泰誠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