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6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冠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柯冠宇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1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其後委由妻子來電表示審理期日時適逢長輩過世百日,未能到庭,尚非無正當理由未到,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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