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1號聲請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王識欽 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謝勝合 律師為被繼承人王識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識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緣被繼承人王識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高雄市○○區○○街○○○巷○號)於100年3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鈞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203號、100年度司繼字第1538號准予備查在案,為處理稅捐相關事宜,確保聲請人債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及第1176條第6項規定,狀請鈞院指定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㈡緣被繼承人王識欽(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0年3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鈞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203號、100年度司繼字第1538號准予備查在案,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債權之行使,爰依法狀請鈞院指定律師或適當人選為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提出戶政連線除戶資料、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戶籍資料、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本院100年5月9日雄院高
100司繼司志字第1203號通知、本院100年7月8日雄院高
100司繼司志字第1538號通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為證;業據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借據、本院家事庭100年7月27日雄院高100司繼司志字第1203號函、本院家事庭100年7月27日雄院高100司繼司志字第1538號函、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等件為證,而被繼承人王識欽於100年3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
100年度司繼字第1203號、第1538號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既對被繼承人有債權存在,為其債權人,自應屬利害關係人無訛。又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復查無其他合法繼承人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參以其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呈報本院,是聲請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㈢本院審酌:被繼承人 吳識欽 前揭現存繼承人既均已依法拋棄
繼承,可知顯已不願再與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何糾葛,本無義務就其遺產再為管理;況擔任遺產管理人,主要係彙整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並作適法合理之分配,且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此須熟悉相關法律程序進行遺產處分,經本院自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法院遺產管理人名單中徵詢後,謝勝合律師願意以其專業知識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後續之遺產問題,有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爰選任謝勝合律師為本件遺產管理人。另因本件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準用」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與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尚屬有間,是民法第1178條第2項關於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即無準用之餘,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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