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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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忠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台中市陸光七村新建工程之土方及擋土支撐變更設計案限制性招標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274號判例及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可供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原告因本件訴訟標的所獲得之利益乃係得不依決標契約與相對人締約者,而於確認預約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其情形與確認預約之法律關係存在不同,後者可由履約之利益藉以核算訴訟可得之利益,前者則無此利益核算之機制及基準,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乃屬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