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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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如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田如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8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核閱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案件所扣得之殘渣袋1只,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0年3月8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10003-8)1紙可佐,因該包裝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胡樂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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