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張國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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