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129號聲請人 陳正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韻潔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林韻潔或 王韻潔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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