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99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嘉源 選任辯護人 賴佩霞 律師
王志超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定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2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定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
120年」,顯係「中華民國102年」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陳伯厚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