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36號原告 楊林 篡花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被告 楊銘安
楊銘豊 楊銘煌 祝瑞宜 祝瑞誠 祝瑞君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祝瑞韻 被告 楊鳳嬌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祝瑞君兼上二人即祝瑞誠、祝瑞宜訴訟代理人」、「被告祝瑞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祝瑞君」、「被告祝瑞韻兼上二人祝瑞誠、祝瑞君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