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52號聲請人 葉志飛 律師
黃柏承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十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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