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99年5月25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