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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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上開規定所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是上訴人上訴第二審法院時,若因其上訴不合法而遭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一)於民國98年6月26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於98年7月13日,亦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復於98年7月14日,犯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1月15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42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10月、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嗣受刑人雖提起上訴,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其上訴未敘述理由,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因而以99年度上訴字第
76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於99年5月17日確定;(二)於98年12月9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於98年12月10日,犯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復於98年12月27日、28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5月14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
833號、第110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2月、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嗣於99年5月31日確定;(三)於98年10月8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5月28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3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於99年6月21日確定;(四)於99年
2月7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嗣於99年8月23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依據前揭說明,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紀龍年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本院98年度審訴│99年1月│99年5月│││級毒品││字第4277號│15日│17日│├──┼────┼──────┼───────┼────┼────┤│2│施用第二│有期徒刑5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3│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4│施用第二│有期徒刑5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5│持有第一│有期徒刑3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6│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本院99年度審訴│99年5月│99年5月│││級毒品││字第833號、第│14日│31日│││││1104號│││├──┼────┼──────┼───────┼────┼────┤│7│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8│持有第一│有期徒刑2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9│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10│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11│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月│本院98年度審易│99年5月│99年6月│││級毒品││字第3492號│28日│21日│├──┼────┼──────┼───────┼────┼────┤│12│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本院99年度審訴│99年7月│99年8月│││級毒品││字第2070號│30日│23日│├──┼────┼──────┼───────┼────┼────┤│13│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月│同上│同上│同上│││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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