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曾培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重刑,其犯罪嫌疑自屬重大,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酌以被告經原審量處重刑,倘若法院最後判決非其所預期之罪刑,難以期待被告能服膺判決結果,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於民國99年5月28日執行羈押,至99年8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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