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判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判字第81號聲請人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麗美 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吳臾夢 律師被告 柯佳佑
劉武龍 吳麗偏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補列「代理人杜英達律師及吳臾夢律師」。
理由
一、按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委任杜英達律師及吳臾夢律師為其代理人,有刑事委任狀在卷可證;惟本院101年度聲判字第81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此顯有漏載,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