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87號聲請人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强 上列聲請人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蔡嘉隆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聲請之本票裁定其本票之發票人為「 蔡嘉榮 」,而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為「蔡嘉隆」,請具狀釋明請求依據。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嘉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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