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 鄭若鸞
6巷3號 鄭輔鈿
6巷3號 鄭若鳩 鄭新國
7號 鄭仲銘
8巷1號 鄭明福 鄭人豪 鄭嘉郎 鄭宇庭
5樓 鄭嘉朋
號 鄭嘉義
8號 郭鄭貴香
0巷2弄12號 鄭貴珠
6巷1號鄭貴女
巷12之2號 鄭美月
6巷3號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被告 鄭嘉銘
1 鄭嘉藤
28號 鄭榮春
2巷27號 鄭榮發 鄭盤銘 鄭竹雄
9巷1之1號 鄭義桓 鄭國明
2巷27號鄭茂榕
弄1號 鄭宗燦
號5樓之1 鄭宗銘
1弄2號 鄭瓊瓔
號5樓之3 鄭重光
7號王鄭若照汪 鄭若桂
號之2 鄭若琴 邱 鄭美滿
2樓 鄭美善
70衖87號 鄭美足 鄭美玉 鄭兆成 鄭安順
巷9號 鄭鉅薰 鄭鉅冠 鄭婷芳 鄭碧玉
6巷1弄1號 鄭大成
6巷28號 鄭銘芳
段60之1號2樓 鄭明進
之44號 鄭明波
之3號 鄭明城
69巷1號之4號鍾麗華
巷32號4樓之1 鄭宗文 鄭宗壁 鄭宗漢 鄭伯達
3樓 鄭萬塗 鄭海 鄭昭勳
10弄23號4樓鄭昭䨜 鄭林綉英
38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苗栗縣○○鎮○○段171-2、172-6、172-8、172-9、172-12、172-14、172-15、176-7、176-17、176-18、176-19、176-20、183-5、183-12、183-13、183-14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171、172、176、176-11、183地號土地,而可增加土地之價額各為多少?
二、查報苗栗縣○○鎮○○段171-2、172-6、172-8、172-9、172-12、172-14、172-15、176-7、176-17、176-18、176-19、176-20、183-5、183-12、183-13、183-14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173、182-2、182-4地號土地,而可增加土地之價額各為多少?
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171、172、176、176-11、18
3、173地號土地中C部分、同段182-2地號土地中A部分、同段182-4地號土地中B部分等8筆土地上(如附圖一及附表三)黃色所示之地上物拆除所需費用。
四、原告因於苗栗縣○○鎮○○段171、172、176、176-11、
183、173地號土地中C部分、182-2地號土地中A部分、182-4地號土地中B部分等8筆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黃色部分安設電線、電話線、水管、液化氣管及接通電力、通信、自來水、液化氣等後,而可增加之利益為多少?
五、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漏列原告鄭明福,訴之聲明第二項漏列原告鄭明福及 鄭宇廷 ,請更正該部分訴之聲明。
六、原告鄭明福已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中華民國101年8月4日
民事庭 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