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福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鄭福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明仲 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