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5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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