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1號

原告 梁柏智

被告 李建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6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

法官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曉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