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1號
原告 梁柏智
被告 李建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6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
法官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曉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1號
原告 梁柏智
被告 李建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6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
法官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