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88號

原告 黃培婷

被告 謝明福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簡字第290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明誼

法官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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