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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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2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 律師
陳姿君 律師上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現深知悔悟,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殺人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一五二八三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持刀刺死被害人 賴明達 等情不諱,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一月五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因被告前開因暴力犯罪而為本院羈押之原因,至今依然存在,並未消滅,本院認為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之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平勳
法官許惠瑜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