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593號聲請人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己○○相對人甲○○
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增列「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