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31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係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96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9,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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