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193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營毒偵字第31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營毒偵字第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叁零公克)、海洛因殘渣袋壹個(其內海洛因因量微無法析離秤重)、注射針筒壹支、吸管分食器貳支均沒收銷燬;前開海洛因之空包裝袋壹個(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值字第二四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由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三九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其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釋放出所,且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五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竟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六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採尿時往前回溯二十六小時內之某時止,在臺南縣○○鎮○○路○○巷○○弄○號住處,連續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於注射針筒後皮下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經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地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三○公克;空包裝重○.二七公克,獲案毒品表記載毛重為○.五二五公克)及專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一支、自製吸管分食器二支及海洛因殘渣袋一個(其內海洛因因量微無法析離秤重),而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檢體分別送驗結果,均呈現鴉片類陽性反應(詳如附表所示),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本院當庭表示認罪,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此有本院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同日審判筆錄各一份附卷足憑,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當庭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審判筆錄)。而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均呈現鴉片類陽性反應(詳如附表所示),此有長榮大學分別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出具之確認報告共二紙及尿液送驗對照表、尿液編號對照表各一紙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注射針筒一支、自製吸管分食器二支扣案可按、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一紙、照片三幀附卷足憑。且查:扣案白色粉末一包(獲案毒品表記載毛重○.五二五公克)及海洛因殘渣袋一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為:
(一)扣案白色粉末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三○公克;空包裝重○.二七公克;(二)送驗殘渣袋有海洛因成分殘留,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二○○○○五七九○號鑑定通知書一紙、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紙在卷足徵。本院並參諸海洛因經注射入人體後,約百分之八十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一般而言,尿液中能否驗出嗎啡陽性反應與其投與量、投與途徑、採尿時間、個人體質及檢驗方法之靈敏度有關,國外曾有文獻報導注射六毫克之海洛因鹽酸鹽,其代謝物嗎啡之平均可檢出時限約為二十六小時,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以八十一年九月八日(八一)藥檢壹字第八一一四八八五號函述明斯旨綦詳,認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次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值字第二四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由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三九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其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釋放出所,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五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錄簡列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存卷足按,而可認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又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於被告除於九十四年六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外,其餘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雖未據起訴書論列,然既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表示移送併案審理之旨,並擴張犯罪事實如前開事實所示(見本院卷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準備程序筆錄),且經核亦與公訴人原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予以審究,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有多項前科(惟未構成累犯),素行非佳,且其因施用毒品犯行,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治療程序,竟仍不思悔改,徹底袪除施用毒品之惡習,甚至於本案通緝期間,仍然繼續施用毒品,可知其顯深陷毒癮難以自拔,其意志力甚為薄弱,未能善體國家設置觀察、勒戒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之美意,惟念及其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身心健康之行為,其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且能坦承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再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三○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前開海洛因使用之空包裝袋一個(重○.二七公克),係用於包裹毒品,防止毒品漏逸、潮濕,以便於被告持有、施用毒品,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一級毒品,雖因係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與之密切接觸,然既經鑑定機關就之與毒品分別鑑析其重量,有前開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憑,即足證該空包裝袋與毒品,並無不可析離之關係,不能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已裝過海洛因之殘渣袋一個,因其內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但海洛因量微與殘渣袋密合無法析離單獨秤重,有同上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表,即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注射針筒一支、自製吸管分食器二支,均為被告所有,且為專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扣案之注射針筒及吸管分食器都是我的,是我(專門)用來注射海洛因用的,都沒有用在施用毒品以外的用途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審判筆錄),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毀。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秀美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被告甲○○)┌──┬─────┬──────┬────────────┬────┐│編號│逮捕時間│逮捕地點│採尿原因及結果│備註│├──┼─────┼──────┼────────────┼────┤│一│94年7月27│臺南縣鹽水鎮│警方於左開時、地,持搜索│扣案海洛│││日上午9時│行昌路29巷30│票執行搜索,查獲被告 顏榮 │因1包(│││許│弄5號│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淨重0.30│││││犯行,並當場扣得海洛因1│公克,空│││││包(如備註所載)、注射針│包裝重0.│││││筒1支、吸管分食器2支及殘│27公克)│││││渣袋1個。嗣經警於同日上│,見法務│││││午10時5分,在臺南縣警察│部調查局│││││局新營分局,經其同意採集│調科壹字│││││尿液,經送長榮大學以酵毒│第200005│││││免疫分析法EIA篩檢、氣相│790號鑑│││││層析質譜儀GC/MS確認檢驗│定通知書│││││結果,呈鴉片類嗎啡及可待│1紙。│││││因陽性反應,有該大學94││││││年8月25日出具之確認報告1││││││紙。││││││(尿液編號V128)││├──┼─────┼──────┼────────────┼────┤│二│94年12月15│臺南縣鹽水鎮│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檢察官當│││日某時│行昌路29巷30│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通緝│庭擴張併││││弄5號│,經警於左開時、地將其逮│案部分(│││││捕,並於同日下午3時30分│95年度營│││││許,在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毒偵字第│││││局,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後│17號)│││││,送長榮大學以酵毒免疫分││││││析法EIA篩檢、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確認檢驗結果呈││││││鴉片類嗎啡陽性反應,有該││││││大學94年12月21日出具之確││││││認報告1紙。││││││(尿液編號V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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