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參加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 王重助 訴訟代理人 陳旭琨 被告 洪淑美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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