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鄧 昱瀅 代理人 高春輝 關係人財團法人山達基教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修正條文欄中「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記載,應更正為「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