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681號聲請人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非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相對人 陳金華 (亡)關係人即被選任人 程光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03行關於「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小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09行關於「桃園市縣」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