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87號上訴人即原告佺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兆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姜首騰 被上訴人即被告 姜義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加徵10分之5之上訴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0月12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641元,經本院於108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108年10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