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參加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 王重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振發 ,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1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47,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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